台教局字[2010]71号
关于开展创建鞍山市
“消防安全教育示范校”活动的通知
各镇场区中心学校、局直各学校:
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、省教育厅《转发公安部、教育部关于开展“消防安全教育示范校”创建活动的通知》(辽公消[2010]155号)文件精神,按照市教育局要求,县教育局决定在全县各学校范围内开展创建鞍山市“消防安全教育示范校”活动,具体要求如下:
1、提高认识,努力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。各学校要从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的角度出发,按照省、市、县关于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,努力提高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水平,增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,营造安全、和谐的校园环境。
2、通力合作,形成创建工作合力。各学校要与消防部门保持经常性的沟通联系,要建立联系制度确定联系员。邀请消防部门对学校进行技术支持和活动指导,聘请消防专业人员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。
3、抓住契机,深化学校消防教育。各学校要抓住此次“消防安全教育示范校”创建的有利契机,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校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。各学校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各项规章制度,充实各种消防安全教育宣传材料,定期对师生、保安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。要在课程和课余时间,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消防征文、演讲比赛、主题班会或组织到消防队参观学习,每学期不应少于1次。实行“一带三”即一个学生带动三个家庭,学校每学期发放一次消防知识宣传卡,带到学生家庭、学生爷爷奶奶家庭、学生姥姥姥爷家庭共同学习消防知识。
4、各学校要对照《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基本标准》制定计划、组织实施,准备材料。申报的学校要在
附件1:《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基本标准》
附件2:“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”申请表
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
附件:关于开展创建鞍山市“消防安全教育示范校”活动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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